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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须知
第一亩 中国厂房地皮网 发表时间:2007-5-27 16:02:08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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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转让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完全部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因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等,经市国土部门同意的;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因改变用途、使用条件等确需转让,经市国土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 5.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需进行转让,经市国土局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 6.经法院判决需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原转让方同意,并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国土部门批准; 4.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挂牌交易和交易鉴证两种方式。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办理。民营、个体、外资企业和经法院判决需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采取交易鉴证方式办理。挂牌交易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或最先交齐地价款者得的原则,自由竞价,不得串通压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参加交易申购。可以独立申购,也可以是联合申购,非东莞市注册公司竞得者,需在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五、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大厅彩色显示屏幕和互联网网站(网址:http://land.dg.gov.cn)发布交易信息。其中包括: 1. 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招标、拍卖、转让)公告; 2. 交易地块简介; 3. 交易地块座落、四至、地形、地貌、飞行显示、三维立体显示。 六、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进入交易中心申请转让交易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报告; 2. 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审批表; 3. 转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合法身份证明; 4. 主管部门、董事会同意转让文件; 5. 土地使用证; 6. 土地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7. 地价评估报告书; 8. 地理位置图(1:1万); 9. 数字化地籍图、宗地图和上述图件的软盘。 七、参加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购的,需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资料和履约保证金: 1. 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购登记表; 2. 申购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合法身份证明; 3.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万元正。 交易中心对申购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 申请文件在挂牌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2. 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3. 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 申购人不具备资格的; 5.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交易中心对无效申购不作解释,申购人可于申购两天后向交易中心查询申购资格。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程序: 1.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将资料交窗口登记收文,由窗口转交市土地交易中心; 2.市土地交易中心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进行初审,不同意者由窗口退回申请人; 3.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后,由交易中心按转让原则选择挂牌交易或交易鉴证方式; 4.挂牌交易方式有二种:一种是竞价交易,另一种是挂牌期间最先交齐地价款的申购者为竞得人。挂牌内容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交易底价等,竞价期限为三十天。交易程序为: (1)申购人购买挂牌交易的地块,先填写《东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购登记表》,同时提供上面第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在交易期限内的申购经交易中心审核,符合条件者为有效申购,申购者只有一次申请报价机会,不准重复报价; (2)挂牌交易的第一种竞价方式:交易期限界满,竞价交易的申购者的报价经计算机网上撮合,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即受让方)。第二种竞价方式:交易期限内第一个交齐地价款的申购者为竞得人。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主持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期限届满时,未有成交的,转至长期挂牌栏,有申购者出价即可成交; (3)挂牌交易成交总地价包含土地补偿价格、政府有关税费和向交易中心缴交土地交易手续费。 5.交易鉴证,由交易中心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主持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交易双方按规定缴纳政府有关税费和向交易中心缴交土地交易手续费; 6.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受让方颁发用地批准文件; 7.竞得人(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可取消其竞得资格,竞得人须按成交价的20%向交易中心支付违约金: (1)竞得人作为履约保证金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须严格遵守转让合同条款,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解除转让合同,并依法追究竞得人的法律责任。 8.市国土资源局收齐竞得人缴付的成交价款,扣除有关税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地价款汇给原土地使用者。 9.竞得人付清成交价款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到地籍科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易中心对本《须知》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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