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一部署,自2006年4月7日起,我市全面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调查认定,下列附表中所列地块为闲置土地。因无法直接与土地权利人取得联系,特此公告。请土地批准文件或证书载明的土地权利人、因抵押产生的他项权利人及实际使用权利人(如因法院判决拍卖、企业转制、公司名称变更、私下转让等实际使用权发生转移后产生的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地块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协商处理事宜。逾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东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黄晓阳 孟祥辉 联系电话:22489188转350或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