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价格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外向度、科技含量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由双方协商确定。
2、土地使用政策
1)、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一次签约的最长时限:商业,娱乐用地40年;工业及其综合用地、科教文卫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2)、实行按项目性质确定地价原则即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产业带动作用强的生产项目及外向型项目,地价给予更大的优惠。
3)、成片土地开发的群体性项目,根据开发性质,5年内给予优于单个项目入区政策的优惠。
3、标准厂房建设及使用
开发区设立标准厂房区,标准厂房园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一批标准厂房,为进区客商提供全方位厂房使用服务,服务形式灵活,可租可买,也可先租后买,还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需求为进区项目度身定做,企业不用征地、不用建设,安上设备就可生产,方便企业、降低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少量资金迅速形成生产规模创造快捷的便利条件。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获利润在纳税后可自由汇出、自行支配。
2、对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法定的税率减半征收。
3、 公司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公司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公司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入区生产性企业免收全部行政性收费,中介企业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1、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区企业除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外不得进行检查、收费等。
2、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帮助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提供资产抵押、退税票据质押贷款,满足企业流动资金需要,提供汇款、结算、结汇等金融服务。